暑假期间
(资料图片)
不少家长会带着孩子去商场玩
可是有时候孩子活泼好动
乘坐扶手电梯不规范
很容易发生事故
今天,来看看这起
因幼童不慎被卷入商场自动扶梯
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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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
不满四岁的小凯
与父母一同逛商场
在乘坐自动扶梯下行时
小凯的右足突然被卷入扶梯
后扶梯自动停止运行
小凯父母等人立即将小凯扶起
次日
小凯被其父母送往医院
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小凯父母就赔偿事宜
多次与商场管理公司进行协商
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小凯父母起诉至法院
要求商场管理公司
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商场管理公司作为小凯遭受损害的事发地的管理者,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尤其对于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更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商场管理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未能体现其在扶梯周围有效设置了足够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无证据证明商场管理公司配备了足够的工作人员值守事发场地,对小凯和其监护人在乘坐扶梯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过提醒和制止,小凯右足被扶梯夹伤与商场管理公司对其经营的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商场管理公司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而小凯监护人在与小凯乘坐扶梯时均未牵着小凯,且未时刻关注小凯的动态,视线落在他处,直至小凯右足被扶梯夹住后才慌忙施救,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此,法院判决酌定商场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小凯父母自行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孩子好奇心强,但安全意识薄弱,外出或在家中,家长都要对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予以警惕,一时疏忽大意,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若未尽到监护人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家长还要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孩子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防范于未然。同时,为履行法定的保障义务,公众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除了定期对场所内的设备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之外,还应在高危设备周边醒目区域张贴警示标识,主动做好提醒、告知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专家点评
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钟三宇
本案判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与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一方面,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养、保护等权利义务的总和称作“亲权”。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父母作为亲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处理有关保护教养子女的事项,同时,亲权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得抛弃。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被监护人损害的,应当在未履行监护责任的范围内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商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对进入商场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或行为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规定都要求经营者或管理者对所经营的场所有提供消费者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小凯右足被卷入扶梯,说明商场的扶梯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凯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老爱幼、相互扶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进一步明确化、法定化,强调了家庭责任,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化,均是从法律上倡导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标题:《电梯“咬人”!责任谁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