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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经销和使用,加强民生计量监管,严厉打击“缺斤少两”等计量作弊违法行为,陕西省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开展贸易结算计量专项检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现公布第三批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眼镜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案
2023年6月27日,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郑区某眼镜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焦度计、验光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眼镜店立即停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并给予其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使用超出检定周期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0日,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县城某超市开展贸易结算计量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已超过法定强制检定周期。当事人行为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超市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未按周期检定案
2023年4月11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巴县永乐镇某商店进行计量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在用贸易结算类强检计量器具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决定给予其罚款200元的从轻处罚决定。(来源:汉中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