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四家银行公告,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范围应满足以下条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以前。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或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认房不认贷”政策,根据中房网监测,目前包括北京、上海、重庆3个直辖市,江苏和安徽全省,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惠州、肇庆、江门、清远和韶关,杭州、成都、沈阳、武汉、长沙和南宁等省会城市,以及福建省内的厦门和宁德,湖北省内的鄂州和随州等城市均已开始执行这一政策。

作为上述城市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要及时查看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确定是否符合当前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标准。

此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明确,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贷款,须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进行调整。建设银行规定,对连续拖欠天数超过90天的客户,在还清拖欠后可进行调整。

调整规则

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2022年5月15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针对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先按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调整。

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调整方式

在调整方式上,根据人民银行此前要求,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利率”与“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进行调整。

据悉,上述四家国有银行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则需要借款人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申请及调整时间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客户无需申请,贷款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

对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含)提出申请。贷款行将于10月25日对审批通过的客户进行集中调整。

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在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对于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贷款行将逐笔进行审核。其中,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都是在审批通过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工商银行则是在审批通过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温馨提示

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银行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请不要相信银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贷款行或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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