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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遏制收费高、收费乱的问题,维护好受教儿童和幼儿园双方合法权益

河北日报讯(记者崔丛丛)近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收费调控监管,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进一步遏制收费高、收费乱的问题,维护好受教儿童和幼儿园双方合法权益。

办法提出,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应遵循非营利性原则。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住宿费标准按照寄宿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按开园天数计算。假期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日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保教费收费分类等级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外),由市、雄安新区、县(含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平均办园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法定非营利要求等因素提出,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住宿费(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严格按照住宿成本提出,经市、雄安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办法明确,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时间按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致使家长上当受骗,在幼儿入园第一个月内提出退园的,幼儿园退还幼儿所缴全部保教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此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双方按照规定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无协议的,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用,应将代购实物交付幼儿方;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幼儿园应全部退还所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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