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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因素
1、罚金刑法律规范的界限或程度缺失以致法律涵量模糊。其一是法律涵量值过大。即刑法规定罚金的数额跨度失衡。在罚金制中,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应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倍比罚金制则按一定比例确定罚金数额,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还是倍比罚金,处罚幅度的较大差距不利于实际操作,若审执衔接不够,则易于引发裁判与执行的脱节;其二是罚金刑量刑适用过于宽泛。即以并处或单处罚金为重点的无限额罚金制予人困惑。其规定太过绝对,不符合中国目前国情。理由是地区差异必然导致经济悬殊,当罪犯触犯的刑法条文中是无限额罚金制时,贫困地区穷人犯罪罚金刑就很难执行。
2、罚金刑执行规定过于笼统且无法律和的具体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只是增加了随时追缴的规定,对被告人无财产缴纳罚金或人民法院执行不到罚金时被告人该如何制裁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这使得法院在执行罚金时于法无据。也正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法律手段增强执行力度和有效性,因而,现行刑法在保证罚金刑的适量判决与保证罚金刑的有效执行方面是严重失衡的,它只片面强调了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却忽视了对罚金刑有效执行的保证。
二、人为因素
被执行人无经济能力而缴纳不了罚金是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主要原因。适用罚金刑的犯罪中除外,财产犯罪和其他的被告人主要由农民、外来务工人员、青少年为主,此类犯罪主体本身经济状况就较差。特别是对于实施盗窃、抢劫的被告人,这些人往往贪图享乐,追求不劳而获的生活,他们自身几乎无财产也无生活来源,处实刑后更是丧失了获得经济收入的可能,其亲友若不愿为其交纳罚金,则该部分人的罚金执行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