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在本市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本条第1、2、3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人为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

(3)上年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不受收入和毕业年限限制。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