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蜜桃里”奶茶品牌对外招商加盟,虚构该品牌属于知名饮品连锁集团,再诱骗加盟商前往“样板店”考察。然而,加盟商在交纳费用后却迟迟未见公司给予承诺的指导和培训,截至案发,300余名被害人共被骗取加盟费5400余万元。8月25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全省首例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的合同诈骗案件,维持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资料图)

奶茶店加盟骗局,数百人被骗5400余万元

2020年8月起,叶某某、谭某某实际控制并经营南京某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购买“蜜桃里”商标转让注册至该公司名下。

2021年2月至5月间,叶某某、谭某某在明知南京某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委托李某实际控制的河北某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桃里”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两家公司按比例分成。

加盟宣传材料

根据南京中院公布的案情,河北某公司招商人员采取虚构“蜜桃里”饮品品牌属于知名饮品连锁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南京“蜜桃里”直营店考察商谈,由河北某公司派驻的石某、乔某某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

加盟宣传材料

之后,他们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加盟者经营失败。截至案发,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四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12年至5年徒刑

法官介绍,该案审理的最大疑难点在于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深入查阅案件卷宗,大量检索相关司法实务案例和专业理论书籍、论文,确定了民刑界分的裁判思路。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加盟费用为目的,在开设的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前提下,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直营店业绩、虚构宣传推广合作等方式,吸引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后在合同签订后消极履约,不予履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指导、培训等义务,放任加盟店经营失败,侵害了加盟人的财产权益,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石某、乔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

“近年来,品牌急速扩张型的新类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逐渐频发,案件涉及面广,常常引发大量矛盾。”秦淮法院刑庭法官周可荃表示,这一案件系江苏省首起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为品牌急速扩张型的新类型特许经营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民刑界限。

法官提醒投资者,在加盟连锁品牌时,应看清招商人员所在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行业资质、法律文件,深入研究行业态势及加盟条件,并及时督促招商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擦亮双眼以避免掉入“加盟陷阱”。

向两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针对问题“把脉开方”

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秦淮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深入挖掘案件背后隐藏的社会监管漏洞,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秦淮法院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定期通报企业情况,强化对特许经营企业的风险防控;日常开展对辖区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精准、专项、常态化的监督;全面摸排,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及时移送线索。同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以常态化专项执法机制确保监管实效,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及时清理,提升特许经营从业者风险意识。

商务主管部门回函表示,将同加盟类企业管理处置专班开展多次线索摸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上门约谈,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效推进行业市场有序运营。市场监管部门回函表示,已对类似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并积极配合专班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将建立行政执法综合服务工作机制,把处罚效果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郭冰冰 高远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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