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孤注一掷》的上映,提升了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知,电影取材于真实诈骗案例,引发观众强烈共鸣。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要代表的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成为主流犯罪,发案高、损失大、群众反映强烈。近日,省高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给予社会公众警示。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 实习生梁文丽


【资料图】

以网络赌博平台为依托实施“跨国”诈骗

2018年6月开始,以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盘踞于缅甸北部,纠集多人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采取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他人为好友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到赌博平台进行赌博,通过后台操控,先让被害人获取蝇头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后,再将被害人资金占为己有,共诈骗200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还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我国云南省与缅甸佤邦交界处往返偷渡,构成偷越国境罪。

法院以被告人谢某浩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利用“虚拟炒股平台”诱骗他人投资实施诈骗

被告人邓某涛于2021年4月注册成立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开始招募员工拨打电话从事股票推荐生意,并邀集了被告人欧阳某轩、陈某齐参与。因通过电话推荐股票盈利较少,且许多股民有股票配资需求,邓某涛便联系被告人王某、吴某铭搭建虚拟炒股平台。2021年11月虚拟炒股平台在该公司正式上线使用,在该平台内,股民可以购买股票、进行配资,股票结算皆以正规股市的涨幅来结算,股民充值资金均进入邓某涛实际控制的公司员工邓某华的银行账户中,邓某涛通过收取股民的平台交易手续费、获取股民在该平台内炒股亏损的钱进行盈利。

法院以被告人邓某涛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组织跑分团伙为电信诈骗集团“漂白”赃款

2021年7月10日至21日,被告人李某平先后纠集被告人韩某军、何某、陈某,何某又纠集被告人曾某林、李某、鄢某伟,为上线“跑分”走账。李某平帮助上线负责整个团伙的管理,负担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支出;何某协助李某平组织团伙成员跑分;韩某军负责租赁住房、带团伙成员开办银行卡等事务;陈某、曾某林、李某、鄢某伟主要负责“跑分”业务,各人按“跑分”金额的不同比例提成。

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实施“倒卖社交平台”为上游提供犯罪工具

被告人刘某宇为网络违法犯罪人员做引流推广,曾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刑罚。2022年3月至7月,刘某宇又与上线联系,先后租赁工作场所,用于从事倒卖网络社交群活动。被告人罗某、李某贵、刘某、王某等人在受邀之后,明知其行为系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刘某宇提供手机、境外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并在刘某宇的培训下,通过境外网络软件寻找上下家客户,从下家客户手中低价收购社交群后转手高价倒卖给上家客户从中赚取差价,以虚拟币方式进行结算获利,共非法获利30余万元。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宇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校学生有偿提供“两卡”获缓刑

被告人郭某乐系新入学的大学生,2020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利用其支付宝二维码帮助他人收钱并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支付结算金额263万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同年11月初,郭某乐经人介绍与徐某奇(另案处理)认识,用其名下银行卡帮徐某奇接收涉诈资金5万元并取现,收取好处费1500元。

根据郭某乐具有坦白、积极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

行业“内鬼”违规贩卖个人信息

被告人袁某燕系某手机店的员工,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利用办理业务及销售手机的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5个微信群,用于注册淘宝、京东、抖音等平台网络虚拟账号,共获利1.4万余元。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删除保存在微信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通过移动部门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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