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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对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根据细则,新功能产品实行上市前审评和上市后评价相结合,新功能评价方法原则上必须包括人体试食试验。评价指标及判定标准应科学、明确、可行,并经过验证评价。同时,验证评价应当充分评估实验室间差异,在提出新功能建议前,应当通过符合要求的至少一家食品检验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同步提出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的,在上市后评价期间,应当通过符合要求的至少两家食品检验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

在探索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分级动态管理方面,实行保健功能分类评价、分级标注。如果把“科学证据(非结论性证据)表明该产品具有***功能”通俗表述为A级功能声称,那么“支持性研究证据(非结论性证据)表明该产品具有***功能”则为B级功能声称,“有限的研究证据(非结论性证据)表明该产品具有***功能”则为C级功能声称。该条款对经营主体最大的吸引力在于,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后评价后,依据科学共识充足程度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实行动态管理,可依据评价结果调整保健功能声称限定用语,用科学监管理念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也就是说,某款新功能保健食品如果上市后评价良好,C级功能声称也可以调整为B级功能声称,甚至A级功能声称。

来源: 同花顺7x24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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