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滥用试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

1、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并把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有效期之外;

2、随意解聘劳动者,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大量招人,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甚至重复约定试用期;

3、拼命压低待遇,不仅工资上同工不同酬,而且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也一概没有。

二、员工签订七天无工资试用期是否合法

根于相关劳动法相关规定可以推出,要求员工签订七天无工资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此可见,尽管法律没有具体的规范约定,但是根于相关劳动法可以推出,该做法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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