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综合 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别人吗?只是提供了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为什么就变成了诈骗团伙的“帮凶”呢?利用招聘网站、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平台为他人推广引流,也有可能触犯“帮信罪”吗?


(资料图)

目前,“帮信罪”已成继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第三大刑事犯罪,“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今年以来,邵阳法院审理了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现以案说法,带你认清“帮信罪”真面目,避免落入陷阱圈套。

典型行为模式 在明知可能被他人利用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收款、转账。

2020年8月,被告人昌某因未找到工作便前往外地做事,“郭某”(身份未查实)提出带昌某“刷单”,并承诺报酬为每天200元。为赚取收益,昌某在明知出租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中国工商银行卡开通手机银行,并将上述银行卡及手机等提供给“郭某”使用。次日,“郭某”退还昌某上述物品,并支付报酬200元。2020年8月11日,昌某上述银行卡转入资金合计754753元,其中被诈骗资金流入24000余元;转出资金合计710450元。被告人昌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昌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昌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昌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行为模式 帮助诈骗团伙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常见的设备有“多卡宝”“络漫宝”“GOIP”等。

2022年8月底,被告人钱某通过网友“阿胜”得知,帮助他人搭建GOIP设备可以赚钱,便通过网络联系到上家“天天学院”。随后,钱某喊上姚某一起实施,要姚某看管、维护设备,承诺报酬为每天500元。同年10月7日起,二人明知上线人员利用该设备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在位于邵阳市大祥区某酒店房间内架设、运行GOIP设备。同年10月11日,二人在酒店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行为模式 利用招聘网站、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平台为诈骗团伙推广引流,比如发送兼职刷单、投资理财等虚假信息,诱导受害者与诈骗团伙联系,供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2021年8月,被告人唐某见有人推广广告群赚钱,就在网上搜索“推广广告兼职”。被告人唐某与对方联系,对方承诺唐某将一个“手工活招聘”广告推广到微信群内,可赚5-10元一个群的好处费,并告知唐某购买一些小礼品用于发放群众,将推广成功的微信群截图发给对方(用于与唐某结算),并要求唐某在发送后删除聊天记录。唐某在明知兼职广告是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先后到邵东市恒众广场菜场、皮具工贸园菜场等地摆摊推广,打着免费送礼品的形式吸引群众帮助其推广招工兼职广告。李某带儿子领一个儿童玩具后,将该“手工活招聘”广告发送至同事微信群,其同事被害人陈某在微信群看到该广告后,添加他人微信导致被诈骗6万元。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上缴国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见的表现形式。这些行为给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

(一审:谢振华 二审:卢小伟 三审:谢峰)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