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适用条件上的限制是什么意思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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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法律快车提醒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从刑法分则看,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罪只限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适用死刑,除此以外,无论情节怎么严重都不能适用死刑。刑法分则中,除极个别的以外,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来规定的,与、有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加强了慎用死刑的可操作性。

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判死刑缓刑二年的意思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指判处死刑,但是不是立即执行,而是等两年后再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核准机关是高级人民法院,并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是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的。

三、死刑复核的程序如何

1.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

2.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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